「111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案」之申請期間及遞件方式
公告「111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案」之申請期間及遞件方式
依據: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要點第六點。
公告事項:
一、申請期間: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111年1月19日受理申請;逾期申請者,不予受理。
二、申請方式:
(一)親送、委託他人者:應備妥要點規定之文件,於111年1月19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,並以本局收發章戳為憑,送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綜合業務科(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),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「申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案」。
(二)掛號郵寄者:應備妥要點規定之文件,於111年1月19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,以郵戳為憑,寄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綜合業務科(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),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「申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案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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